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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信息披露文件汇总内容大致如下:
AD676- 关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某些钢铁紧固件的反倾销程序
在收到有关各方对最终披露的意见后,对用于电力成本的基准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计算结果的细节已在一项具体披露中提供给抽样的出口生产者。因此,需要增加以下2021年11月16日总披露文件的说明:
(1)在最终披露后,江苏声称,欧盟委员会从2018年11月开始调整电价的通胀调整尚未实现,因为泰国电价没有改变以反映任何通胀。江苏方面进一步声称,欧盟委员会没有提供有必要进行调整的理由。此外,欧盟委员会没有调整水和天然气的通货膨胀率,也没有提供任何理由。
(2)宁波金鼎称,由于电费基准建立在2018年11月计费月份公布的电价上,欧盟委员会根据适用通胀率调整至调查期中期,并非调查期内泰国电力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费用。指出,网页[1]上列出的与电价有关的条件是委员会从调查期间适用的电价中提取的,“每月收取的电费,包括根据的电价收取的电费; 和能源调整费”。 因此,委员会应该采用能源调整费而不是通货膨胀调整费。
(3)委员会审查了泰国的电价条件,并确认泰国的电力供应商对能源调整费用(确实包括价格变化的要素)进行了定期调整。因此,它调整了能源调整费用所使用的电力基准,而不是对三个抽样出口生产者的通货膨胀调整。与基于 2018 年 11 月账单的电力基准不同,因此需要调整到上述调查期,委员会适用的水和天然气基准已经与调查期相关,因此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4)宁波金鼎还声称,由于公司的实际电压水平超过12kV,委员会在调查期间对宁波金鼎收取的电价采用了错误的电压水平。委员会已经审查并调整了有关宁波金鼎电压水平的基准,经远程交叉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实,与调查期间向宁波金鼎收取的电价有关。
考虑到上述调整,倾销幅度占CIF 边境交货价的百分比,调整如下:
总论
委员会将在最迟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发布和处理有关各方提交的所有其他评论。
最终信息披露文件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