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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5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Cold Rolled Stainless Steel)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9.3%~109.6%,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均为37.0%,涉案产品的倾销对印尼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建议印尼财政部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详见下表),措施自印尼财政部发布征税公告起生效。涉案产品包括冷轧不锈钢板、钢卷、带材以及其他形状的冷轧不锈钢板产品,涉及印尼海关编码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和7220.90.9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
2019年10月23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应印尼国内企业PT Jindal Stainless Indonesia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进口的冷轧不锈钢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